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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请不要在行驶的旅游大巴车上站着讲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2017年8月29日

作者:李志轩

人常说,无知者无畏。

自从有导游这个岗位,几乎所有的导游都是在行驶的旅游大巴车上为游客提供面对面讲解服务。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大多数导游依然如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远的不说,2012年11月3日,央视《新闻调查》栏目的《问诊大客车》节目,一幅幅乘客不系安全带被甩出大巴车惨死的画面,让人终身难忘。

 长期以来,导游作为旅游大巴车上的乘坐人员,为什么不系安全带?为什么要在行驶的大巴车上站立面对面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为什么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这些导游为什么要冒着违反法律的规定,承担着自己人身伤亡的风险,乐此不疲的在行驶的大巴车上为游客讲解?是无知无畏,还是有知无畏,值得中国80多万持证导游深思。

我们先看看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规范》( GB/T 15971—2010)是如何要求导游在行驶大巴车上为游客服务的。

 5 导游服务通用要求。5.2 团队出发与迎接。团队出发时,全陪导游员应:e)行车途中,做好途中讲解,包括介绍本地概况、沿途主要景观、相关注意事项等。5.3.4.2 全陪导游员。全陪导游员应:c)在乘坐交通工具向异地移动途中,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及财物的安全,安排好旅游者旅途生活,适时组织娱乐活动或专题讲解,努力使旅游团(旅游者)在旅途中感到充实、轻松、愉快。

我们再看看导游资格考试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在《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大纲》中,《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是必考科目,而《政策与法律法规》大纲考试内容却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涉及游客和导游生命安全的法律。

国家标准修改不及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不够以及多年来养成的习惯,是导致导游在行驶的旅游大巴车上站立讲解、不系安全带的主要原因。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5年的6年间,共发生旅游交通事故3435起,造成1.9万人伤亡,在涉及导游和旅行社工作人员伤亡的138起事故中,有140名导游伤亡,其中18人死亡,死亡率12.9%,高出平均死亡率3倍。导游在旅游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明显高于平均死亡率。

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国家旅游局李金早局长于2016年8月6日发表署名文章《我们为何及如何推动设立“导游专座”》。文章指出,导游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导游自身,也直接涉及到游客的安全。然而,对导游这一职业群体的安全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行业和社会关注,因旅游巴士导游座位缺失或设置不当而造成导游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文章对为什么要设立“导游专座”的意义作了深刻的阐述:设立导游专座,是保障游客安全的需要。设立导游专座,是保障导游安全的需要。设立导游专座,是改善导游执业环境、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设立导游专座,是尊重导游职业、建立平等的客导关系的需要。设立导游专座,是推进文明旅游乃至建设文明社会的需要。

文章对如何设立“导游专座”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即2016年4月11日,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旅行社应要求导游熟悉旅游行程计划,在车辆启动之前与司机充分沟通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等,避免在行车过程中影响司机正常驾驶;导游应自觉系好安全带,避免站立讲解,并配合司机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

正如李金早局长所言:设立导游专座,虽是一个迟来的小举措,却是旅游文明迈出的一大步。

为了解决导游和游客面对面互动交流难题,除正确使用导游座外,导游还要注意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得在行驶的旅游大巴车上站立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

为解决导游面对面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难题,作者建议如下:

1. 及时修改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规范》( GB/T 15971—2010),明确导游如何在行驶的车辆上提供导游讲解服务,正确引导导游从业。

2. 建议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工信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就道路客运大巴的导游座位专门设计并列入旅游汽车国家强制性标准中:

(1)指定导游专座位置;

(2)导游专座可以水平平移,可以垂直升降,且可以360度旋转——导游专座旋转椅。

3.鼓励全国机械工程师为导游旋转椅专座设计设立创新设计奖。

4.在没有解决导游专座旋转椅之前,导游应当在司机开车前将旅游活动涉及的事项讲解完后,系好安全带通知司机开车;如果行驶过程中游客需要导游面对面提供讲解服务,导游应当告诉司机,等车辆停稳后再为游客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5.值得注意的是,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是乘车人,不是汽车公司的乘务员!

6.导游不得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上站立,更不允许站立讲解。这里既包括高速路上行驶,也包括一般道路上行驶。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附相关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客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的关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地方性法规对乘客的相关规定:

 以山西为例:山西省人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10)

5 导游服务通用要求。

5.2 团队出发与迎接。团队出发时,全陪导游员应:e)行车途中,做好途中讲解,包括介绍本地概况、沿途主要景观、相关注意事项等。

5.3.4.2 全陪导游员

全陪导游员应:c)在乘坐交通工具向异地移动途中,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及财物的安全,安排好旅游者旅途生活,适时组织娱乐活动或专题讲解,努力使旅游团(旅游者)在旅途中感到充实、轻松、愉快。

四、《国家旅游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

五、旅行社及旅游客运企业需加强导游和司机的安全教育

旅行社应要求导游熟悉旅游行程计划,在车辆启动之前与司机充分沟通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等,避免在行车过程中影响司机正常驾驶;导游应自觉系好安全带,避免站立讲解,并配合司机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