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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lfw-0001-00001 发布机构: 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生效日期: 2022-03-1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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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文旅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晋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我市文化旅游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定,主要包括: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三)制定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的重大文化和旅游公共建设项目;

(五)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需要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局机关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权限,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负责启动决策程序。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科室。

局分管领导、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和各县(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开展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并根据调研情况初步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决策风险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协调法律顾问参与专家论证,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未经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为风险过大、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对拟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日。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承办科室提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十七条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局主要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相关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抗拒、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相关决策执行科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局领导研究审定。

局领导根据决策后评估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该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真实、内容准确、归档完整。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适时通报机关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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