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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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lfw-2020-004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晋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办公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物资采购范围:办公设备(含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空调、文件柜、饮水机等)、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维修服务(含房屋、设备)。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财务科和机关纪委委员组成。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五条 各使用科室书面提出物资使用计划(产品名称、性质、用途、技术规格型号、数量等),报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使用科室提出的计划,根据资产库存状况统一实施。  

第七条 对项目填写不清的计划,办公室必须到使用科室进行核实,得到确认后方可采购。  

第八条  办公设备、维修须经局务会同意,超过限定额度的须经党组会同意。办公耗材、办公用品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采购有关办法实施。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条 物资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集中询价、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集中询价由市采购中心组织进行,办公室或业务科室作为采购方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由办公室具体实施,选择经市采购办确定的经销商或厂家,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合同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订,其他科室不得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按采购计划进行,先审批后签订,严禁无计划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必须经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条款齐全,用词严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清楚,审查审批手续齐备。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七条 机关纪委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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