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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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lfw-2020-0043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局党组要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条 党组必须坚决服从市委领导。

第五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做好理论武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机关内部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局党委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单位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应当加强对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敢于担当,以身作则,尽职履职示范带动全局党员、干部、群众。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第十三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建立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

(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进行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四)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五)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六)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会议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之前由党组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拟议定事项,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党组成员提请研究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党组成员或提议人要事先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研究选择。

(三)酝酿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参会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党组书记应当在其他党组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组会议要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果意见发生原则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当进一步调查、酝酿或者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十九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实施情况纳入督查范围,确保有效执行落实。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经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二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派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纪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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