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lfw-2020-004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更好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依法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党内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文化和旅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第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规决策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落实“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决策权力。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重要精神,研究落实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等。
2、涉及机关的机构改革、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局领导分工、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3、研究局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制定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发展规划、重要文化、旅游、文物、广电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文化、旅游、文物、广电目标任务等。
5、涉及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电资源管理、各类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建设与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件、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或纠纷、重要信访的处理。
7、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其它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类
1、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研究决定局党组表彰名单。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表彰名单。
4、其它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工程。
2、市级预算总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文物、广电项目。
3、局机关1万元以上大宗办公设备采购或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4、其它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类
1、局机关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
2、单项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3、省级切块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五条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准备酝酿阶段
1、提出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2、调研论证。提请局党组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承办科室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提出初步的意见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听证或公示;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3、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组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者影响集体决策。对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讨论。议题有关材料要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确定会议人员。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2、按照程序审议。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由议题的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党组成员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对议题明确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书记或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最后再表态,不得提前作倾向性发言。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
3、逐项作出决议。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要有应到会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研究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要详细记录每位党组成员的讨论意见及理由、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落实责任人等事项。会议记录要永久保存。
(三)决策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当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的意见时,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应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对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组书记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总责;其他党组成员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督促分管科室严格执行党组决定,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确保决策过程规范,执行落实到位。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畅通信访和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
第七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在“三重一大”的决策和执行中弄虚作假,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者错误的。
(三)泄露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中保密事项的。
(四)对集体决定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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